(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和各种矿物质的总称。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