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物上代位权是通过委付取得。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②委付应是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
③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④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如何理解质权的物上代位权
对于质权的物上代位权的理解如下:质权人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危害其权利时,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担保。在出质人不提供时,质权人有权以该质物提前清偿。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是:物上代位权属于保全,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物上代位权行使的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物上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法律其他规定。
再保险人代位权有什么条件和范围
再保险人代位权的条件有,保险事故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再保险人代位权的范围是,保险人可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后仍然不够的如何处理
行使代位权后仍然不够的,债权到期后,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清偿债权,债务人拒不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