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1、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原则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和损失为要件,采取严格的责任原则。举证责任,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和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2、托运人的违约责任,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或者有关文件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收货人的责任,未支付应支付的,应当支付费用并支付滞纳金;逾期提取货物的应当支付保管费;第三人的货物在收货过程中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赔偿承运人或者第三人的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