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社区居家照护。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一)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称“第一类人员”);
(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称“第二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