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一、以事实行为是否涉及强制权力的运用可分为:1.权力性事实行为:a.行政检查行为;b.行政即时强制(如对人身或财产的直接作用,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2.非权力性事实行为:a.资讯处理行为;b.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搜集的各种证据材料的处置,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等;c.作出决定后的非权力性实施行为:如行政奖励决定作出后的奖励行为;d.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如:1)道路养护;2)桥梁维修;3)公共工程的建设。二、以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1.独立的事实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2.补充性的事实行为(又称执行性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三、即时性行政行为(具有临时性、紧急性的特征,其行为式样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裁量决定)如:1)拖走抛锚的车辆;2)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四、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支配性最弱):如:行政指导行为,对优质产品的推荐,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测等。
行政事实行为包括哪些
行政事实行为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行政事实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而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行政事实行为可诉吗
行政事实行为可诉性问题有一演变过程,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对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能否诉讼
一是在行政诉讼中,当行政事实行为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辅助行为时,将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组成部分进行审查,二是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将审查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判断是否需要行政赔偿的审理内容之一。对独立的行政事实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权,司法审查却没有专门的诉讼路径。
什么是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