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已经认定,保险公司理赔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等材料。
4.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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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