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情况下是没有机会再出来了,因为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本身就非常的特殊,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本身就是因为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之后,罪犯终身都要在监狱当中服刑,没有减刑和假释的机会。
被判处终身监禁是不能出来的,犯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死缓期满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对其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身监禁的立法技术上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身监禁作为新刑种。
二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也没有将终身监禁列入特大贪贿犯罪的法定刑。
三是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身监禁只是一种行刑方式。
二、减刑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通俗点来形容终身监禁的话,终身监禁跟无期徒刑还不一样,无期徒刑的话基本上都能提前释放出来,但终身监禁是要把牢底坐穿的,一直到罪犯去世都会被关押在监狱当中。不过,终身监禁目前为止不属于一种新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