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恐吓取证可参考以下证据类型:
1、文字、符号记录或表示的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件。例如,有恐吓内容的信件、文件、票据、合同等;
2、物品的形状、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实事实的部分或全部物品;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例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对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和数据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视听资料进入了证据领域;
4、证人证言。指证人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证人的陈述可以亲自听到、看到或间接从他人和其他地方了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