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取保候审说明暂时不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或者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因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最终确定有没有罪,要等案件侦查结束。如果需要依法起诉的案件,需要等到法院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