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公积金需要满足条件才能提取。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基本条件: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含港、澳、台);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7.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集中封存期满,并未重新就业的;
8.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 调出本市,并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10. 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 职工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