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社保缴纳比例大致如下(以北京市为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1%,个人缴纳比例8%;
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0%,个人缴纳比例2%;
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个人缴纳比例1%;
4、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个人不用缴费;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额,以此来计算本年度的缴存额。早在2005年1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三倍。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比例,(注:个人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分别与月平均工资总额相乘,其积相加。),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随工资总额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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