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依据: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已于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办法》对诉讼代理执业区域做了哪些限制性规定?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即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同时《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适当调整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目前安徽省并未出台相关规定。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除诉讼代理之外的业务是否有区域限制?
尽管基层法律服务业务90%以上为诉讼业务,但同时也承担了近10%的非诉业务,从《办法》规定的内容来看,仅对诉讼业务作了区域限制规定,因此,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则,我们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至(六)项业务没有区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