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财产保全的异议期限是三十日之内,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保全。
执行理论一般认为,执行到期债权须经过两个程序,即债权保全程序和债权变价程序。债权保全程序的效力在于限制第三人的清偿和被执行人的处分。对第三人而言,不得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擅自履行的,应为无效,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第三人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可按妨害民事执行论处。对被执行人而言,不得收取或者处分该债权(包括债权的转让、放弃、延缓履行期限等)。变价程序的效力体现在第三人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