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房子的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而解除: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二、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
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既然可以进行财产保全自然就可以进行解除,这是毋庸置疑的,当前提是我们的符合一定的条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