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合伙企业法》规定,我国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中还包括有一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为保障国有资产或公益性事业承担无限责任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否则会受到相关处罚。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七项: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所以才称之为合伙。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订立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建立合伙企业的前提,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
3.合伙人共同出资
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能否出资也是能否作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
4.合伙人共同经营
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结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赖,共同出资,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是合伙企业所体现的合伙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建立的,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密切联系;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担,要求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共同保障合伙企业的信誉,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
6.合伙人共享受益
这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的归属,利润的分配都根据共享收益的原则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