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碰到这种情况:被告人的财物在侦查阶段被扣押,并一直处理被扣押状态,但在最终的法院审判中却没有对该财物进行认定,判决书中亦未涉及到对财物进行何种处理。
那么作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应该如何保障合法的财产权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侦查活动中,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是不得被查封、扣押的。但此时的“无关”与否,由侦查人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断,所以存在当时被认为“有关”,而最终被确定“无关”的情况。此时,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对扣押情况提出异议,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相关财物未被决定返还,而案件即被移送审查起诉的,那么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或意见。因为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负有查明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的职责。
如在此过程中,办案机关仍然无法排除财物与案件“无关”的可能性,而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也就出现了文首所例举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也就是说,此时,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可以找到当初作出扣押决定的机关,要求其对合法财物解除扣押,并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