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法》对处罚时效的规定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违法行为如果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没有被处罚,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了,但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上述条文争议的一般在“连续状态”“继续状态”“终了”的理解上。连续状态是针对数个行政违法行为而言的,数个行政违法行为在时间是先后链接,并且是基于同一个或者类似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因此,连续状态是相对于数个行政违法行为而言的。没有数个行政违法行为就没有所谓的“连续状态”。所谓的“继续状态”是针对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而言的,这个行为在一定时间里处于不间断的、未结束的状态。违法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