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包含: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由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减税的其他情形: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