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强调道路分清性质与功能。快速路和主干路在城市交通中主要起“通”的作用,要求通过车辆快而多,次干路则兼有“通”和“达”的作用,其上有大量沿街商店,文化服务设施,靠公交对居民服务,支路主要起“达”的作用,其上有较多的公交线路行驶,方便居民集散。
(二)道路网的密度。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密度,视城市规模和用地形状而异,次干路和支路的密度不论长大小都取一样数值,是希望在组织居民生活的基本结构中,具有相同的交通可达性,也有利于组织非机动车交通。城市用地中,扣除工业区、公园绿地、水面、对外交通等用地,需要布置支路的用地面积不到城市总用地面积之半,加上部分在居住区的道路也作为支路。因此,支路的实际密度可达到5—8km/km2,市中心区支路密度可更高一些。支路密,用地划成小地块,有利于分块出售开发,也便于埋设地下管线,开辟公交路线。支路多,若沿街设摊、停车,即使占用一两条路,对交通影响也不大。反之,支路少,干路稀,占干路设摊、停车形成大量活动瓶颈,则交通必将受阻。
(三)做好干路与支路的规划。规定在配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道路交通战略规划阶段,做好干路网的基本骨架规划;在配合城市分区规划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阶段,做好支路网的规划,这样支路的规划实施就能得到保证。
(四)将快速的车辆交通和慢速的步行交通在规划的道路网系统中区分开来,市中心区,支路密,有利于开辟步行区,结合广场和公交路线使之具有很大的吸引容量和交通聚散能力,使中心区成为外来旅游者的客厅和本市居民的起居室,增加人们有声和无声的交往,丰富生活的情趣。快速的道路是城市的动脉,尤其当城市用地日益扩大时,快速路是缩短市民时空的基本保证,是提高城市运转效能的基本手段,必须严格保护其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