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需要满足一定的时间限制。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3、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情况指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证据,指当事人自认为可以争取胜诉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其他证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注意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制度的设计在于主要解决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物质损害经济赔偿问题,他依赖于刑事诉讼,同时解决民事实体问题,从性质上说,它又属于民事诉讼的一部分。构成附带民事诉讼,既要符合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又要使犯罪行为造成了民事损害、犯罪行为和民事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等几个方面的条件,即使符合了这方面的条件,进入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又会出现影响刑事审判、降低诉讼效率等负面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和解决。在日常的刑事审判实践过程中,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同时,又对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求解,虽然手头的案件审结了,但问题仍然存在。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为了更好地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实施救济,我国刑事诉讼法设计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即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我国对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公私兼顾、提高诉讼效率。正是由于上述两种诉讼形式存在重大差异,以一种诉讼附带另一种诉讼,其公正性值得怀疑。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刑事诉讼中附带审理案件,难免使法官带先入为主的观念,以审理刑事案件的思维和证据标准去审理民事案件,对被告人或被害人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在审判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就实际操作中的几个方面谈谈看法。
死亡赔偿金是否包括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问题
关于死亡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是否作为合法的请求予以支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规定的理解不同,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大的差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对刑事被害人的赔偿问题也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但该条只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并没有关于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失等问题作出规定。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被害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被害人能可以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必须存在着物质损失且该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被害人已死亡后,其近亲属以自己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通则》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较合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已死亡被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并享有原告人的诉讼地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近亲属对于已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存在着抚养关系的,(2)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被害人确已死亡情况下进行;(3)被害人的近亲属能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必须存在着实际的物质损失且该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
《刑诉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依《解释》第8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并非是其他财产与人身权利。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先由受损失的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仍不提起的,检察院才有权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附带的民事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检察院无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实际上它是代表国家以法律监督者身份行使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不独立享有原告人的地位。
上诉案件如何裁判
上诉案件如何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经合议庭评议,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和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除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外,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诉讼标的重新起诉。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裁判所确认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即可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审结,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不得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