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互助金一般指各地政府推出的一种互助医疗福利保障投保后只要被保险人符合保障范围要求都可以申请报销投保后保障期限为一年。保费通常比较便宜在100元/年左右。职工互助医疗是一种政策性惠民保险,是在职工及家属患大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如果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比较高,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补充保险,承保机构一般是工会等独立机构,并不是强制性的,职工是自愿参加的。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费用主要由职工自愿为本人和家属缴纳的,并按缴费用期限和缴费额享受相应的互助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也可为职工纳部分互助医疗保险费用,所缴费用也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渠道列支。
1.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是指通过职工交纳一定的互助金。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运用集体力量帮助个体职工减轻医疗负担,提高职工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
2.在湖北,武汉城市圈和襄阳两个区域 开展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2010年9月,武汉、黄石、孝感、鄂州、黄冈等9个城市总工会及省直机关工会,正式启动实施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截止,城市圈职工重疾医疗互助活动已开展三期。其中,第三期有30.68万名职工参加互助活动,筹集互助资金 3278.09万元;已有872名职工获得互助补助,补助金额934.50万元。
3.“工会职工医疗互助金”即为“职工互助保障”。职工互助保障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倡导组织、广大职工自愿参加的一种保费低廉、保障力度较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管理规范、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互济保障活动。
4.职工互助保障旨在发挥工会维权职能,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是工会组织实施送温暖工程、帮扶解困的有效方式。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等有关的互助保障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条 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
第二条 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会员有根据工会章程之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之代表或委员之权利。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向所代表之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服从上级工会组织之决议或指示。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第一条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保障对象包括:
(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工会会员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和区、局总公司两级工会为会员交纳经费,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二)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组建工会组织的所有用工单位(包括集体、合资、三资、民营及私营企业等),可以组建工会办理工会会员互助服务卡,享受本计划;也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集体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会费85元,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80%,职工低于100人的单位要100%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