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是需要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再次认定。如果员工没有新的证据提供,那么行政复议后的结果和第一次认定的结果一般情况下是一样的。认定的标准都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结合事故发生的经过进行判定的。
事业单位男的多大退休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不服劳动仲裁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吗
不服劳动仲裁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劳动仲裁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劳动关系仲裁不服能否复议
劳动关系仲裁不服可以复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方式
一、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方式工伤在认定以后会出现很多人有不服的情况,在这种时候当事人应该学会维护自己的利益,让自己获得更大的权益。目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行政复议;二是行政诉讼。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一)行政复议1、申请人包括: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2、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3、行政复议机关(1)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2)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4、申请复议期限(1)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1)复议申请书;(2)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3)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6、行政复议的受理,应在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审查并决定。(二)行政诉讼1、受理的情况(1)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2)对行政复议不服。2、起诉期限(1)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2)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事业单位待岗不服怎么办
实施待岗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增强职工的责任感、危机感和敬业精神,从表现上看似乎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讲,待岗制度的合法性却是令人怀疑的。事业单位待岗不服怎么办事业单位待岗不服可以申诉。首先,待岗制度的设立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待岗制度的主要根据是一些部门或系统的红头文件甚至是本单位内部制定的待岗规定,我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有待岗制度。因为待岗制度制度涉及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工作权、报酬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这些内容应当由劳动法和其他基本法律予以调整,单位无权以内部文件加以规定。单位规定待岗制度,是一种程序越权行为,将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如果被错误决定待岗,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受损害,却又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当事人不服待岗决定的,无法申诉,因为没有法定的受理申诉机构和程序作保障,即使申诉也基本上没有效果。待岗不同于行政处分,开除、降级、降职等行政处分是行政法规加以规定的,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诉,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诉。而待岗后果的严重性并不低于一些行政处分,但当事人的权利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其次,待岗标准具有随意性和待岗程序上存在不规范性。什么样的条件应当待岗,这都是由内部文件加以规定的。由于缺乏法定的标准,导致待岗规定上的随意性。如有的政法部门规定一年内办理两件错案的要待岗,违反禁酒令在中午饮酒的要待岗。甚至有的部门在教育整顿活动中,明确要有10%的人员待岗,人为制造待岗。在确定待岗程序上也很不规范,是否待岗通常由单位领导说了算,最多是几个领导研究一下。待岗制度具有操作上的随意性,不象行政处分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这也是一些单位乐此不疲的重要原因。待岗以后,当事人工作生活的安排更具有随意性,有的地方将各单位所有的待岗人员集中起来进行学习,有的单位则让待岗人员自学.由于什么样的人符合待岗条件、待岗的实际时间的长短等都是领导说了算,这就不排除极个别单位领导借机泄私愤。第三,待岗制度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待岗不作为一种行政处分,不记入职工档案,所以,待岗的效力就大打折扣。另外,所谓学习的内容经常由于脱离工作实际而流于形式。再则,待岗者没有安排工作,对单位来讲也白白浪费了劳动力。而且待岗期限又通常较长,对待岗者精神压力较大。比较恰当的做法应是,劳动者违反了什么,该给什么行政处分就给什么处分,而不应以扣减工资和剥夺工作权的待岗制度作为惩罚。因此,待岗制度的设立既没有法律根据,又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增强,废除待岗制度是势在必然。取消待岗制度并不意味着放松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可通过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解决,这也应是人事管理从人治走向法治的一个要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