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保证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相关知识:连带责任保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但我国《保证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保证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