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受遗赠取得房产的过户,可以由受遗赠人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单方申请登记。受遗赠人可以通过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登记。如果不能提交前述材料,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1)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3)受遗赠人与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5)遗赠人生前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
2、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查验或接受询问。
3、经查验或询问后,符合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
4、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相应审核规则进行审核。
5、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关于缴税问题,遗赠房产过户要缴纳房屋产权登记费、公证费、评估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具体要根据相关规定。同时,如果过户房产进行出售的,还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如何办理不需要公证的继承房产公证书
如果不公证的话,1.首先要先提交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2.遗赠人的死亡证明;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证明等等。受理登记前应该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的查验。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在完成对所有继承人信息确认后,对该宗不动产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