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也是商品,需要满足退房的条件,购房者都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的。可以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约定条件主要是说购房者在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时候,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可以退房的条件,如房产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而法定条件,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综合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购房合同无效;
2、套型误差导致退房;
3、面积误差导致退房,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
4、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
5、质量不合格导致退房。
一、退房的法定标准有哪些
退房的法定标准:
(1)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
(2)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
(3)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4)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5)逾期交房达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
二、开发商有违约行为可不可以要求退房
若开发商存在法定违约行为的,买房人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进行退房。根据法律规定,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买房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退房:
1、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2、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3、按揭不能,买受人有权退房。
4、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迟延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定期限,买受人有权退房。
5、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
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买受人有权退房。
7、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8、套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