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对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对于公共场所进行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或者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