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遇有分公司提供担保,应及时审查分公司是否有总公司书面授权,只有在总公司书面授权下保证合同才能成立,否则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仅根据其过错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债权人将因未尽到必要的主意和审查义务丧失担保人其余相应的担保责任,最终导致保证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债权人增加市场交易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用100元。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公司登记事项,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查阅、复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