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机构,明确森林防火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机构和职责,并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森林防火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农村公共资源林的防火管理。其中,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计划和措施,加大森林防火设施和器材的投入力度,保障防火力量和防火资金的充足。同时,省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和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履行防火职责的情况,对违法失职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机构,明确森林防火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机构和职责,并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森林防火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