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
(1)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由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3年。
(2)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的刑期: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应当在指定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7)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第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8)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9)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