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⑵机械、绝缘、吊索具的强度不够;⑶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⑷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缺陷;⑸施工区域环境不良。
一、施工合同里的承包人违约责任有哪些
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复;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赔偿损失。2、支付违约金。3、采取补救措施。4、继续履行。
二、充电仓库管理规定
1、蓄电池充电或存放地点应保持良好的机械通风,具有通风换气设施,(密闭充电区域建议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防止可燃气体泄漏火灾及爆炸事故。(因为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会电解产生气体,包括氧气、氢气H2及其他酸性气体,须将充电房的换气扇开启,保证充电房的空气流通)
2、叉车充电室内禁止抽烟、产生任何明火和火花;禁止在充电区域接打电话,如需接打电话请到充电室外。(理由同上)3、叉车充电区域须按要求配置洗眼喷淋器,负责充电的员工须佩戴防护眼镜和工作服。(因为电池中的电解液是硫酸和水溶液的混合物,具有毒性和腐蚀性,如果衣服皮肤或眼睛沾染上电解液时:立即用水清洗,如果眼睛里沾染上电解液时应立即冲洗,严重时立即送医求助)
4、充电时打开蓄电池的盖板,所有电池盖子上方都必须安全封好防止残渣进入,盖板上严禁存放杂物,尤其可燃物易燃物。(因为蓄电池充电中会发热,防止高温引发火灾,据事故统计,多起充电火灾事故系充电区域离可燃物距离过近)
5、充电区域必须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配备足量灭火器或其他消防设施。
6、蓄电池和蓄电池上方必须保持清洁,干燥,没有残渣保护盖需要放置好并且不能损坏电池连接,蓄电池和充电电缆不能扭结在一起和损坏,绝缘部分不能受到腐蚀和损坏。(防止漏电、搭铁、接触不良局部电阻过大导致触电、火灾事故)
7、不要往蓄电池内加注其他物质,仅在充电后用蒸馏水加注至刻度线以上,然后用湿抹布将电池表面擦拭干净,防止静电产生。
8、在蓄电池终端上方不能使用或放置未加保护的工具或其他导电材料,否则会引起短路而导致人员伤害及蓄电池爆炸。
9、当给叉车蓄电池充电时要确保蓄电池安装正确安全和固定在位置上,确保充电线正负极连接正确且接触良好。
10、充电期间拔下充电插头会产生电弧,因此首先要将充电电源开关断开,然后再拔下充电连接插头。
11、每次换电池时,应将要用充满电的电池加蒸馏水至刻度上限,以保证当班电池水足够,对换下的电池马上进行充电,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12、在检查或保养电瓶时,应使用橡胶绝缘手套,避免触电事故发生。
三、质保期——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质期和缺陷责任期都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设定的,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者的期限长短不同,确定方式不同。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如下:第一、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质量保修期视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工程项目的法定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可。而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第三、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时返还: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质量保修期没有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