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主要的情形: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9、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10、清算组为清算工作的需要的借贷而形成的破产企业的新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11、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12、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风险提示:如果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或者否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清算组提出。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处理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
有哪些情形不可以作为公司出资?
股东出资必须满足可以依法转让及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要求,因此,(1)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2)国家需要保密的有关技术、涉及到公共安全的技术、物品等、国家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设备、器械、装备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情形,不得作为公司出资。风险提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企业宣告破产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必须进行破产宣告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企业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企业没有进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破产。2、企业进行重整失败。风险提示:申请破产程序:首先由债权人、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破产清算裁定书,然后在人民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按照《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风险提示:债权申报的注意事项:1、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还能起诉吗?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还能起诉。因为法院宣告破产后,会组成清算组,清算组会代表公司进行未了结的诉讼,清算组还应当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风险提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专属债务人自身,企业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债权有哪些?
1、对债务人专属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包括基于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债务人以人格、精神利益为基础的权利的如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侵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对劳动报酬、养老金、退休金、救济金、抚恤金等法律禁止扣押的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3、禁止转让的权利,如依权利性质不得让与,以公益理由不得让与,以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让与的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4、非财产性权利。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等。风险提示: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