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