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财产抵押后,其价值超过有担保债权余额的,可以再抵押,但不得超过余额。设定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保证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或者等于其担保的债权数额,否则不能设定抵押权。根据规定,甲方未按期归还抵押物的,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保全抵押物,法院将在事后安排拍卖。起价以资质机构的评估价为准。拍卖所得应首先支付给本案债权人乙方。如无其他债权人,超出部分在支付相应手续费后返还甲方。如果还有其他债权人,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还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