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罚学生如何处理
前言学校、幼儿园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但是,近年来,个别校、园的个别教师仍有对学生、幼儿施行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却严重损坏了我区教育的社会形象。对于这种严重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法律,妨碍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现象,各校、园必须高度重视,坚决制止。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各类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的发生,使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规定一、各校、园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师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学习教育学、儿童心理学等业务知识,帮助广大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把热爱学生,建立民主、平等、亲密的师生关系,作为师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落实,依法做好少年儿童在校、园期间的教育和监护工作,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二、各校、园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形成良好的校风、园风。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的师德教育,倡导敬业精神,做到为人师表、爱生如子,使教师不仅要成为少年儿童知识的传播者和给予者,而且也要成为他们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者。对于师德高尚、教导有方、成绩卓著的教师要予以表彰奖励,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使广大教师学有目标,赶有方向,把师德教育活动逐步引向深入。三、要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关心少年儿童全面发展。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特别要厚爱后进生、贫困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以自身的模范表率行为去教育、影响学生,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严禁教师采用打、骂学生,或采用罚站、罚跑、罚抄书、罚劳动、停课等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1.有罚站、推搡学生、辱骂、恐吓、讽刺学生、罚学生作业、罚学生在操场上跑步、上课时将学生赶出教室等行为之一者,没有造成后果,经调查核实,由校(园)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并写出书面检查,向家长及学生赔礼道歉。由于以上行为,虽没有造成伤害,但情节较严重,扣除本人当月奖金,取消本年度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和职称晋升资格,并写出书面检查,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做公开检查。
二、扩展内容
教师体罚学生死亡不一定判处死刑,要看具体的犯罪情节。
教师体罚学生致死大部分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甚至是意外事件,体罚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话,教师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自首等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体罚和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话,教师承担侵权责任。
二、你好关于老师体罚学生算不算犯罪
属于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要结合具体的情形来分析。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