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以下简称“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具体商品范围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执行,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动态调整。
【法律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第五条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营运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