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从5月1日12时起,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相关部门规定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特殊经济品种如海蜇等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同时明确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