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权人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出质股权的价值;
2、物上代位权,当因出质股权损失或者其他原因得到赔偿或者替代物时,质权和赔偿或者替代物;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称预行拍卖质权,是指质权人因质物有败坏的危险,或者其价值有明显降低的可能,足以损害质权人的权利,必须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或充值质物。
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对质押股权在担保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以及质押股权对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