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二级标准为:
1、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
2、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3、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4、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6、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7、不能工作。
8、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应当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的话,二级残疾人补助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