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采血是侦查工作的需要,用途是做DNA档案库,进行血液采集,是对公民信息采集,入档。
DNA测试可以被用作鉴定罪犯的有效方法。首先将血液输入信息库,然后进行DNA比对。未来还将通过信息库和现场追踪验证进行DNA检测,以确定犯罪嫌疑人。DNA检测报告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形式。
一、供应血液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二、无缘无故派出所叫我去录指纹
派出所不会无缘无故把你请到派出所录指纹的,肯定是有案件怀疑到你的头上。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任何一个好人,那是派出所的职责所在。到派出所录指纹,是协助公安机关建立公民个人信息库,该库主要是为了破案之用,和案件没有关系。目前收集入库的人员,主要是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或者有嫌疑的人员。收集的内容主要有,指纹、血型、DNA等相关的信息。今后公民信息遂将全部收录。录指纹和采血,这是公安机关在建立信息库,目的是为了今后破案用,和案件本身没有任何的联系。
三、警察回来帮忙找人
首先是受案。就是公安机关派出所受理这个案件。初查,初步查看你这报警是否属于案件,是否可能涉及到其他违法情况(比如绑架)。在这个阶段,如果属于离家出走,经济纠纷,或者其他原因(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那么就会告诉你这个事情公安机关不能帮你找,你可以找某某部门或者自己想办法。不满24小时的情况,一般会让你查看监控,看看需要找的人最后出现的地方有没有什么线索。如果失踪人员属于小孩,老人,残障人士等特殊情况,会通报全市公安机关注意发现。超过24小时,属于人口失踪,那么需要失踪人员家属报案才有效,因为需要做DNA测试,和无名尸体,走失儿童等数据库比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其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可以提取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妇女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