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行政权力
二、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三、行使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受理机构
宿松县教育局
五、受理地点
宿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教育局窗口,具体地址:宿松县东北新城龙井路与太白路交叉处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教育局窗口。
六、承办股室
法制安全股
七、法定办理时限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八、承诺办理期限
2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待政府批准后通知申请人。(不包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特殊程序的工作时间)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申请条件
学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县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企业或年满18岁合法公民。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校车运营公司资质确认材料
1.校车运营公司资质审批表;
2.书面申请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4.公司可行性报告;
5.公司法人及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6.校车驾驶员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证明;
7.公司拟服务对象、范围和运行方案;
8.公司章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9.安全应急预案;
10.公司房屋所有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书。
(二)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转报材料
1.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2.乡镇同公司或学校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明(学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县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无需提供);
4.公司运营资质或办学许可证明(附重点单位采集);
5.符合校车安全标准证明(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6.车辆检测报告;
7.机动车行驶证;
8.驾驶员准驾校车驾驶证;
9.驾驶员身份证明;
10.驾驶员与单位的用工合同;
11.驾驶员与单位的安全责任书;
12.陪护人员身份证明;
13.陪护人员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合同;
14.陪护人员与用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书;
15.校车运行方案;
1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17.校车安全应急预案;
18.承接校车维修业务企业的资质证明;
19.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车辆维修合同(附维护过程检验单和结算清单);
20.校车维修质量保证合同;
21.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十三、办理基本流程
(一)网上办理流程
暂未实现网上办理
(二)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上报——决定——批文(证照)——送达
十四、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556-7826676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556-7820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