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毁证,干扰作证或者继续实行犯罪等,在一定的期限之内,对其采取暂时性的限制或剥夺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具体适用那种强制措施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