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撤销、吊销、注销和撤回是四种不同的、具有特殊含义的行政管理措施。主要区别如下:1. 撤销:指对某项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使其自始不存在。2. 吊销:指对持有某种证照或执照的当事人进行的撤消行为,使该证照或执照失去效力。3. 注销:一般指注销某种有形或无形物品的名录或账户记录,如工商登记等。4. 撤回:指行政机关主动收回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以更正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吊销、注销和撤回都是特定情况下才能使用的行政管理措施,其适用范围和效力都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复议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变更、确认无效或者撤回行政行为的决定:(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三)以错误的事实为依据作出行政行为;(四)没有依据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作出行政行为;(五)程序错误,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六)其他违法或者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