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视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法院不能将儿童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对于拒绝配合权利人行使探视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进行配合,比如将监护人送到指定地点,让另一方进行探视。如果监护人拒绝配合,法院不能将孩子送到某地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只能依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一、如何强制探视子女
强制执行探视子女的方式:法院可以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并且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但是该强制措施只能针对不配合的监护人,不能针对孩子,法院也不能强迫孩子与探望权人见面。
二、变更监护人的程序是怎样的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如下:1、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并提交现监护人不宜履行监护职责的证据。2、法院受理后,应当对原监护人的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若确实存在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情况的,法院应当做出变更监护人的判决。《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