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签了认罪认罚,具备了可以缓刑的可能,但不等于一定会缓刑。缓刑需要综合考量案件性质,嫌疑人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等。以故意伤害罪来说,如果没有获得被害人谅解,即使案件性质不严重,且认罪认罚,也难以缓刑。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来分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犯罪分子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说明犯罪分子已经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是悔罪的表现,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同时还体现出犯罪分子再犯的可能性就比较小,如果犯罪分子是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在量刑建议中,是会建议人们法院判处缓刑的。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所判刑罚的可能性。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没有发出有新罪,考验期满,撤销缓刑,原判刑期不再执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应当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刑罚,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缓刑人具有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接受监督等情形,也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执行的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