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5、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广告和其他宣传方式代言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广告和其他宣传方式代言人是指在商业广告和其他宣传方式中,利用自己的形象、表演、体验、陈述及知名度等自身资源,通过各种形式的传播媒介或者宣传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公众推荐、证明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人,包括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现行法律对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已有规定。《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对作为个人的广告代言人没有涉及。《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目前唯一明确规定作为个人的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的法律,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食品代言领域。广告代言人的归责原则应当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样,即应当根据虚假广告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区分一般的虚假广告和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对于一般的虚假广告,可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时,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广告代言人只要代言了虚假广告,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一般虚假广告案件中,广告主是虚假广告的始作俑者,广告代言人是在扩大虚假广告损害范围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广告代言人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样,获取的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难以做到全面,只要其尽心尽责地对所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了认真谨慎的了解并作出客观的评价,就不应对可能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要规范广告代言人的行为,主要还是应当在广告法等相关法律中进一步完善广告代言人的审查义务、实际使用义务等。对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进行代言,可以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进一步强化代言人的民事责任,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等合法权益,促使其在代言广告时更加谨慎小心,积极主动、全面认真地负起审查义务,三思而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代言广告的泛滥。其他宣传方式代言人的责任与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一样。例如,经营者在电台、电视台通过所谓的咨询热线、服务热线等对一些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往往通过事先安排好的所谓的“患者”、“消费者”打来电话,虚夸商品或者服务的效果,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受到损害,这些虚假的“患者”、“消费者”也应当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法: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销售者虚假降价消费者受骗应当怎样处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如何赔偿
销售者虚假降价消费者受骗的,可以向当地价格部门反映情况。对经营者的这种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40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