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其效力要区别对待:
1、对原告不履行缴费义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本诉终结,原告可以另行起诉。
2、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应当准许当事人上诉。
如果一审期间原告不到庭有正当理由,或者其他原因法院一审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当,二审法院可依法予以纠正,以减少和避免因一审裁定不当给案件当事人造成影响和损失,有效保护案件当事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