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对格式条款进行提醒是为了告知合同接受方该条款的存在,使合同相对方的意思表示为接受方所理解和接受。笔者将根据格式条款的不同内容对提醒义务进行分别梳理。是格式条款中的基本条款。它主要包括订立合同的主体名称和住所、合同标的和金额、履行方式及时间和费用承担、责任免除或限制的约定、违约责任和发生纠纷的处理、合同订立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作为合同的基本内容,这些条款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着双方订立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为了使合同按照双方的意图执行,双方应对这些基本条款有完整的认识,合同接受方应该清晰的知道这些基本条款的存在。因此,虽然格式合同在具体民事领域的不同应用其基本条款的具体内容会有所差别,但其提醒义务是一致的,即合同提供方对基本条款应向接受方进行提醒,告知合同接受方这些格式条款的存在,而且根据具体格式条款内容的不同,其履行提醒的方式和程度也会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