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为了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的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国家鼓励各级政府或采购机构通过信用评价的方式对招标人进行打分,并将其反映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将招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及时报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便后续政府采购活动中作为重要参考。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招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及时报送招标采购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该规定还强调,对于失信行为严重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进行公示,并在后续政府采购活动中予以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评审工作有关材料存入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协助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其他信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