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关系关系如何认定
农民工劳动关系关系的认定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参考以下因素: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农民工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劳动关系的确立并不是以签订合同为条件的,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已经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有哪些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有: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农民工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农民工与公司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事实劳动关系的性质
现在职业生活中,还存在着很多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针对这种企业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合规操作,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如果在日后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或发生工伤时,书面劳动合同对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且直接的证明作用。
那么,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其具有什么特征呢?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其特征就是:
1.事实上公司与员工存在实际劳动关系;
2.欠缺书面形式,即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为了更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应当要求公司与其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