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可以信访。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上访的权利,党员有上访的权利,并且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上访的权利。如果党员对上访内容有关组织机构合理合法已经答复,但是仍然继续无理上访,从而形成缠访闹访,甚至代替他人上访成为上访“专业户”,这是要受到党纪处分的。
《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